1.办理机关: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3.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4.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注:复印件为户口簿首页以及本人页复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复印件为男女双方身份证正反面。
3、婚姻状况证明
注: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结婚证照片
注:3张大1寸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①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应分别持有与申请结婚登记相同的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无需提供经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②查档证明。当事人向原办理机关申请补领且有婚姻登记档案的,由登记机关直接查档。当事人不是向原办理机关提出申请,或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已经移交的,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查档证明。档案遗失的,当事人提交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③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① 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所持证件齐全有效;③见证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签名;④对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询问、审查、核查;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补发的婚姻登记证书;⑥收取补发的婚姻证件工本费;⑦颁发补发的婚姻登记证;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向当事人说明理由;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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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费用
每对9元,另加其他费用(如证件拍照费用)
办理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