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回迁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1年以内的;翻建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大修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必须大修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确定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
8、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9、遇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
10、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的提取申请。
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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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经所在单位盖章认可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屋类:
非房屋类:
1、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对其身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加盖印章,到中心申请办理。
2、中心负责受理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准予办理。
3、经审核、审批准予提取的,由中心通过受委托银行将其提取的款项划拨到申请账户。
全额提取:
部分提取:
1、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回迁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1年以内的;翻建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大修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必须大修的,申请人及配偶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2、符合以下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部分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1)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
(2)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遇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
(4)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的提取申请。
3、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申请人及配偶可分年度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